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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受理举报、申诉的范围

  1、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2、不服人民检察院决定的申诉案件。
  3、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包括民事、行政判决裁定)
  4、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赔偿案件。
  5、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1998年5月1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1998年5月11日 检发释字[1998]1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1、贪污案(第382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 2、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3、受贿案(第385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4、单位受贿案(第387条);  5、行贿案(第389条); 6、对单位行贿案(第391条); 7、介绍贿赂案(第392条); 8、单位行贿案(第393条);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 10、隐瞒境外存款案(第395条第2款); 11、私分国有资产案(第396条第1款); 12、私分罚没财物案(第396条第2款)。   二、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第397条第1款);  2、玩忽职守案(第397条第1款);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第397条第2款);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  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  6、枉法追诉、裁判案(第399条第1款);  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条第2款);  8、私放在押人员案(第400条第1款);  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400条第2款);  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第401条);  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402条);  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第403条);  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第404条);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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